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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
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
1993年颁发,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,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、费用和损失。 下列项目,按照规定的范围、标准扣除: (三)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、职工福利费、职工教育经费,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%、14%、1.5%计算扣除。 (四)纳税人用于公益、救济性的捐赠,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%以内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项目不得扣除: (五)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; (六)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以及非公益、救济性的捐赠; (七)各种赞助支出;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