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
辽宁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编制委员会、辽编办发[2000]81号文件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。由省编办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:事证第1210000004282号,法人代表:郭东海。
中心以中共中央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中共中央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《关于深入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意见》、国务院国资委《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》为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。宗旨: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及相关政策和国际NGO组织原则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,组织动员社会力量,发展公益事业。目的:提升社会道德观念,援助弱势和特殊群体,推动社会进步。职能:按照省委、省政府的要求,服务于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,开展公益性社会活动。为社会弱势和特殊群体及公益性组织提供理论指导、法律援助、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。组织和指导群众性社会公益活动的开展,依法对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公告。组织召开各类研讨会、报告会,邀请专家、学者、社会活动家、企业家、中外友人进行合作交流。依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政策,开展对外友好访问、公益考察、海外捐赠等国际性公益活动。组织指导公益志愿者队伍建设,开展公益志愿活动。